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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事先约定时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确定——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深圳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
引用本文:顾昕.未进行事先约定时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确定——深圳市金沙江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锡平、深圳市生物谷医药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0).
作者姓名:顾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
摘    要:当发明人和所在单位未事先约定职务发明报酬时,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单位应从"自己实施专利所获得的营业利润中"或从"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获得的许可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但由于当事人未举证成功导致无法确定涉案专利报酬的计算基数时,法院如何裁量职务发明报酬的给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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