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视域下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形式的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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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云峰.法学视域下社会主义公有制表现形式的选择[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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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云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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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牡丹江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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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牡丹江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RY2008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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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它决定着我国的国体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表述可知,公有制在我国的表现形式为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然而我国《宪法》所确定的公有制的这两种表现形式存在理论瑕疵,违反基本法理精神,公有制的合法表现形式应当是国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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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有制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国有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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