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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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第四条国家对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音像出版单位从事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无需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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