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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作者单位:
;1.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 要: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该仅限于在行政处罚等行政处理程序中作为依据使用,不应直接作为刑事诉讼定案的根据。行政机关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诉机关即使为了说明有关专业性问题在法庭上出示宣读事故调查报告,法官也应该积极行使对事故调查报告的审查权,对其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关 键 词:
事故调查报告
刑事诉讼
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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