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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社会的私人性与代表的公共性
引用本文:廖申白. 村社社会的私人性与代表的公共性[J]. 玉溪师范学院学报, 2005, 21(4): 1-5
作者姓名:廖申白
作者单位:北京师范大学,价值观与民族精神创新基地,北京,100875
摘    要:从哈贝马斯在阐述欧洲中世纪的国王与领主权力的性质时使用的“代表的公共性”概念(所有权与公共性是一个意思)中,可以看出,村社社会的帝王正具有这种公共性。因为村社社会是一个私人性的社会,这种私人性,是各个孤立的、彼此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在这个社会中,除开各个私的领域之外,其他的领域都几乎不存在,帝王被看做最大的私家,它不仅拥有了所有不属于一个个私人的资源,而且由于使它获得了这个资源的强大权力,而获得了对各个私人的统治权力,从而也就具有了对这个社会的所有权。这在中国尤为突出,并影响着中国人的基本思想定式。

关 键 词:村社社会  私人性  代表  公共性
文章编号:1009-9506(2005)04-0001-05
修稿时间:2005-01-13

The Privacy of Village Society and the Representative Publicity
LIAO Shen-bai. The Privacy of Village Society and the Representative Publicity[J]. Journal of Yuxi Teachers' College, 2005, 21(4): 1-5
Authors:LIAO Shen-bai
Abstract:
Keywords:village society  privacy  representative  publi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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