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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
摘 要: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普及标准,实现的年限,市区(包括滨海各区的城区部分,下同)和郊区、县的城镇为一九八八年,农村为一九九○年。有特殊困难的乡、村,经区(县)人民政府报请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推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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