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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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云.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思考[J].新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7(4):49-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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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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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大学 新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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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空间著作权问题缺乏明确的规范,给司法人员处理这类案件增加了难度。2000年11月22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至8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与此有关的问题初步做出了规定。在网络环境下,没有反映数字时代呼声的现行著作权制度已经难以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因此,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进行规范,对侵权责任从立法上加以完善,注重公众利益与私权利益的平衡,这项工作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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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网络服务提供者 著作权 侵权责任 立法 权利平衡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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