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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教师申诉制度
作者姓名:
巴人
摘 要:
由于美国教师并非公务员,因此可以直接循司法途径申诉。除经过司法程序外,亦可由集体协商方式进行仲裁,本文重点评论协商仲裁问题。美国联邦宪法第十次修正案规定:“凡是未经宪法规定授予联邦政府行使,或禁止州政府行使的各种权力,一律保留给州政府或人民行使之。”由于宪法中并未提及教育权的归属,因此按照宪法应为州政府所拥有。虽然二次大战之后,国会基于某种需要而制定联邦法,但有关教师的聘任,基本上仍必须以州法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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