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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法》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作者姓名:刘怡达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监察法规研究”(21CFX06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立法法》中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首先要明确监察法规在何种程度上进入到《立法法》的调整范围,这表现为相关规定的详略选择。参照现行《立法法》对现有立法活动规范程度的差异安排,并结合监察法规的属性和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立法法》宜增设“监察法规”一章就监察法规制定权作出专门规定。在内部视角上,《立法法》明确监察法规的制定权限,包括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两类,同时以监察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为指引,合理设计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程序;在外部视角上,考虑到监察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立法法》还需妥善处理监察法规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表现为对监察法规效力位阶的合理设定,因应监察法规的特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以及规定国务院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联合制定行政法规。

关 键 词:《立法法》  监察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  监察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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