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蓧丈人》四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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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任万军,张海铭.《荷蓧丈人》四疑[J].甘肃教育,200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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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任万军 张海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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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庆阳一中语文组!甘肃 庆阳 745000,庆阳一中语文组!甘肃 庆阳 74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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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选入高中语文课本第三册的《论语两章》中的《荷 丈人》一文,在教课中对一些注释颇多疑惑。查检古书古注,也多有歧说。自己也有一些想法,记于此,以见教于方家。 1关于“ ”字 课文中注释“以杖荷 ”是“用杖肩挑着耘田用的竹器”。《四书集注》中朱熹也释为“ ,竹器。”《十三经注疏》引包咸注:“竹器也。” 但是,从造字上讲,明明是草部字,怎么又成了竹器呢 ?为什么不可以是铁器或木器呢 ?让人疑惑不解。且竹器的说法,作为除草的器具,缺乏实际生活依据。 查《说文解字》,“ ”字下:“ , 田器,从 攸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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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高中语文 注释质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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