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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眼及其他——兼答江同志提出的异议
引用本文:
刘智生.文眼及其他——兼答江同志提出的异议[J].语文教学与研究,1993(1).
作者姓名:
刘智生
摘 要:
刘熙载说:“揭全文之指,或在篇首,或在篇中,或在篇末。在篇首则后必顾之,在篇末则前必注之,在篇中则前注之,后顾之。顾注,抑所谓文眼者也。”而《北京的色彩》(下简称《北》)的文眼情况就属于“在篇末则前必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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