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自1985年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来,校长的权力得到了加强,特别是随着教育行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强调政校分开、学校管理自主,因而校长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校长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严重滞后或缺失。 任何权力都是讲求制衡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要出问题。由于机制并没有得到相应完善,校长权力缺乏制衡,弊端丛生。这种现象已经偏离了校长负责制的初衷。因此,要从根本上革除校长权力缺乏制衡产生的弊端,必须建立对校长长期监督与制衡的体制,推行校长问责制,对校长行为进行全程监督。为此,本刊特刊登杨朝、孙金枝同志的文章,对此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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