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引用本文:王立志.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3):124-127.
作者姓名:王立志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摘    要:在民法上,“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是一项通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在刑法领域取得天然的正当性。刑法并非隶从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附属品,而更应该具备独立风格与品质。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占有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货币而拒不归还的行为能够成立侵占罪,而且代为保管他人货币不予归还的行为也属侵占,因该行为具备实质处罚性故而对其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货币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刑法独立性  实质可罚性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