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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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志.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6(3):124-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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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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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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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民法上,“货币所有与占有相一致”是一项通行不悖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会自动在刑法领域取得天然的正当性。刑法并非隶从于民法或其他部门法的附属品,而更应该具备独立风格与品质。货币可以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占有他人遗忘或埋藏的货币而拒不归还的行为能够成立侵占罪,而且代为保管他人货币不予归还的行为也属侵占,因该行为具备实质处罚性故而对其也应以侵占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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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货币 侵占罪 犯罪对象 刑法独立性 实质可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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