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体:教育公共财政的政府职责担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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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茂聪.政府主体:教育公共财政的政府职责担当[J].中国教育学刊,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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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茂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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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课程研究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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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度一般项目“论教育公共性及其保障”(项目编号:10YJA880177)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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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共财政是国家财政的一种具体存在形态,即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类型和模式。在提供教育公共资源的过程中,公共财政是主要投资来源。由于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法制性、非盈利性的特点,因此,追求教育领域的社会公平、保证教育领域的公共利益以及提供教育服务成为政府管理教育的基础性责任。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职能分工要紧紧围绕效率和均衡两个原则进行,越是基层政府就越要重视效率,越是上层政府就越要重视均衡。在大力加强中央和省对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教育发展的投入时,我国应该建立和发展分权化教育财政规范的均等化机制,选择有针对性的教育财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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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教育财政 教育投入 教育均衡 政府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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