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雍正帝反对不教而杀
引用本文:张书才.雍正帝反对不教而杀[J].历史档案,1994(2).
作者姓名:张书才
摘    要:雍正二年(1724)八月,广西提督韩良辅奏称:“广西瑶、壮出入必带刀枪,故行凶颇易,仇杀迭开”,但他们皆于深山旷野行走,塘汛兵丁难以稽查,故檄行各协营官兵与各处村老、壮目、练总等协力擒捕,并拟于霜降后“拨兵顺时讨捕,拿解有司法究,以期绥靖地方”。雍正帝不同意韩良辅的做法,批谕说:瑶民、壮民随身携带刀枪,或用来防身,或用来打猎,并非专为杀人,“若纷纷禁止刀枪,不惟无益,且恐滋扰,亦断不能全禁”。至于“刁悍之习,只应徐徐渐次教化”,使他们醒悟改悔,不能不教而诛。并针对韩良辅要拨兵讨捕拿究一事,强调指出:“国家立法,必俟有罪而后加刑”,只有在他们杀人劫掠时,才能按律究治;如果他们没有犯罪,只是携带刀枪,就不应该讨捕拿究,动辄绳之以法。 福建漳州、泉州一带,向有械斗之风,“乡村大姓欺凌小姓,而小姓结连数姓相助抵御,动辄列械格斗”。为此,福建漳州总兵初有德于雍正六年五月奏报说:“臣身任封疆,其于民风习俗无不时加访察,凡遇此等斗殴欺凌事情,小则移会知府协拿审究,大则咨报督抚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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