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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包公的“人治” 司法模式
作者姓名:夏邦
摘    要:包公,名包拯,字希仁,安徽庐州(今合肥)人,于北宋仁宗年间为官,历任知县、知州、知府,官至右阁直学士、枢密副使,是我国古代著名的司法官员。由于其清正廉洁,刚正不阿,又善于体察案情。不枉不纵,世人称之为“包青天”,成为封建社会清官的典范。在我国当前以法治国的建设中,包公精神作为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具有相当积极的现实意义,包公精神的光辉可以概括为三大方面。其一,包公体恤民情,为官清廉。在封建社会,人民生活疾苦,多数官员只图自己仕途畅达,而不顾百姓死活,对人民巧取豪夺,中饱私囊者比比皆是。而包公以“清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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