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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法律顾问受权声明
作者姓名:潘军
作者单位: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本刊自创办以来,受到广大媒体同仁的青睐,每期均有文章被转载,对此本刊表示感谢。除特别申明外,本刊欢迎各媒体

关 键 词: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除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  作品  纠纷案件  声明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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