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组织是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非法组织 |
| |
引用本文: | 唐小平.“法轮功”组织是危害社会、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非法组织[J].中学文科,2000(2):34-34. |
| |
作者姓名: | 唐小平 |
| |
作者单位: | 广西 |
| |
摘 要: | 第一,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自由结社的自由,但这种自由并不是说公民想如何结社就如何结社。任何公民在享有法定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这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
|
关 键 词: | 社会主义法制 公民 法定权利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宪法 法定义务 履行 中国 法规 规定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