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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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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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整合了众多反腐败力量的国家监察权力,力量十分巨大,为防止其权力的滥用,需要构建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监察委员会良性运行,促进我国监察体制改革的顺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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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力 监督与制约 |
O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committe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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