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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登山条例
摘    要:(2006年6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登山事业,加强对登山活动的管理,促进交流与合作,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登山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海拔5500米以上的相对独立山峰进行攀登、攀岩、滑雪、滑翔等探险活动。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展登山活动以及附带在山峰区域内进行科学考察、测绘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登山事业应当坚持发挥山峰资源优势,扩大开放和市场化运作,促进、发展登山特色产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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