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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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斐民,樊富强.金融消费者:界定标准与立法确认[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6):6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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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斐民 樊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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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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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北京市中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2011-2013)项目“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以消费信贷为中心”;北京市学术创新团队培养计划(2011-2013)项目“金融创新背景下金融投资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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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金融消费者应限定于个人,并以一定标准区分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识别金融消费者有三条标准:一是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处于弱势地位;二是金融消费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消费;三是金融消费行为受到侵害后会对个人或家庭的基本生活造成影响。中国可以借鉴域外立法确认金融消费者的方式,在相关的金融立法上对金融消费者予以确认,从而建立与投资者保护制度相对应的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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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金融消费者 识别标准 立法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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