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
| |
引用本文: | 孟俊红.如何协调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学生的人格尊严权[J].河南教育,2009(6). |
| |
作者姓名: | 孟俊红 |
| |
作者单位: | 河南教育学院法律与经济系 |
| |
摘 要: | 案例:
2005年4月5日,某中学初一(6)班女学生王燕与同学古某、黎某课间一起玩耍。王燕手里拿着一块石头,古某拍了一下她的手.石头飞出去打在黎某的头上。当晚黎某称头痛.被送至卫生院治疗。第二天上课时.该班班主任肖老师要求王燕、古某叫家长来协商处理黎某医疗费之事。王燕当时称自己没有责任.不叫家长。肖老师便责骂王燕.并要其“滚出去.到别的班上课”。当日下午只有古某的家长来了。晚自习时.肖老师又问王燕为什么没有叫家长来,
|
关 键 词: | 女学生 人格尊严权 教育教学权 教师 王燕 家长 卫生院 老师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