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合同法“表见代理”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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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麻晓光 计慧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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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大庆职业学院警官分院 [2]大庆石油管理局高级人才培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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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默认规则,亦不同于表见代理规则。可见,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相关司法解释,也尚未作出扩大解释以确立表见代理规则。1999年3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l5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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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代理 代理人 被代理人 表件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999年 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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