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合同应具备的法律特征及成立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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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宗科涛.论保险合同应具备的法律特征及成立要素[J].宁夏师范学院学报,2005,26(4):67-6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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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宗科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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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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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设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常常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争议,其中许多是通过诉讼由法庭判决解决的。在长期有关保险的司法过程中,法庭判决和保险立法确认了保险合同是具有某些特殊性质和特点的合同,这主要体现在保险合同的远期服务性、个体性、要有先决条件、非等价交换、诚实信用、补偿性等,认识这些特殊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对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理解,对保险法进行法学研究和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都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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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保险合同 特征 要素 |
文章编号: | 1001-0491(2005)04-0067-02 |
收稿时间: | 2005-04-07 |
修稿时间: | 2005-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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