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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禁止公共机构“倒卖”个人信息
摘 要:
2012年4月8日,《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已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公共机构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按照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关 键 词:
其他组织
非法提供
公共机构
河北省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信息化
人大常委会
保障机制
个人信息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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