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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立法禁止公共机构“倒卖”个人信息
摘    要:2012年4月8日,《河北省信息化条例(草案)》已正式提交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建立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保障机制,公共机构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按照规定,金融、保险、电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物业、房产中介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关 键 词:其他组织  非法提供  公共机构  河北省  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信息化  人大常委会  保障机制  个人信息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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