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试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引用本文:邱钢,徐文煜.试论我国刑法对贪污罪主体范围的界定[J].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2006(2):121-122.
作者姓名:邱钢  徐文煜
作者单位:1. 黑龙江鼎坤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牡丹江,157000
2. 牡丹江师范学院,黑龙江,牡丹江,157012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为准确界定这一类人员的主体资格,本文对贪污罪的主体范围进行较详细的阐述。

关 键 词:刑法  贪污罪  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
文章编号:1009-2323(2006)02-0121-02
修稿时间:2005年10月20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