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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辅导(二)
引用本文:高警兵.《法学基础理论》学习辅导(二)[J].内蒙古电大学刊,1989(9).
作者姓名:高警兵
作者单位:中央电大 责任教师
摘    要:(三)论述1.怎样理解法的阶级性与继承性?无产阶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最深刻的一次革命,它要求消灭一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人剥削人的秩序。建立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之间友好合作的社会主义新秩序,这就必须摧毁以维护旧秩序为己任的旧法体系。摧毁旧法体系与历史上不同类型、不同国家的法之间存在一定的继承性并不矛盾。法是一种上层建筑现象,它一旦产生后,不仅对其经济基础有反作用,而且也会对其他法的形成和发展有影响。社会主义法也不是凭空产生的,法有历史的继承性。剥削阶级历史类型的法,因为都是建立在人剥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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