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黑龙江地方邮件附加费之最》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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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世成.就《黑龙江地方邮件附加费之最》商榷[J].集邮博览,200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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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世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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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大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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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读《中国邮史研究》2004年第1期吴福全《黑龙江地方邮件附加费之最》一文(以下简称吴文),对其中某些观点实不敢苟同。吴文说:“凭证、戳记最规范。”那么,实际情况究竟如何呢?我认为其实不然。先说凭证,何谓规范?1988年8月18日,黑龙江省邮电管理局下发的(1988)邮邮字284号《关于征收邮政通信建设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印刷品附加费收据’样式见《处理办法附样二》,该‘收据’列为业务单式目录,代号为‘内邮1101’按业务单式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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