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及我国的借鉴
引用本文:邓文斌.大陆法系违法性理论及我国的借鉴[J].商情·科学教育家,2007(12).
作者姓名:邓文斌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摘    要:违法性在大陆法系犯罪成立中是占有重要位置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即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当行为符合这些条件时就可以断定其构成了犯罪。违法性判断是在构成要件之后进行。违法性的判断是一种具体的,客观的,价值判断。因而他不同于中性无色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也不同于后来的主观的有责性的判断。在欧日刑法学中违法性理论有三对相互关联的理论:形式违法和实质违法、主观违法和客观违法、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违法性判断是在行为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基础,判断行为是否违客观的违反了法秩序。但是由于构成要件是违法行为的一种类型化的行为模式,一般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所以违法性的判断是一般从否定方面做出的,仅是对没有违法性行为的认定。但是在大陆法系关于违法性的理论聚讼颇多。本文将以此聚讼的争议点探讨并且述评我国的违法性理论。1形式违法性和实质违法性形式的违法就是指行为违反了法规范即违法是违反了客观法秩序本身。如宾丁认为犯罪不是违反刑罚法规本身。而是违反了作为刑罚规范前提的规范,例如杀人行为是符合刑法规范的行为,否则将不能适用刑法规范,它违反作为刑罚规范的前提的不得杀人的规范。但是这种理解可被认...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