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律》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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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晓庄.《大明律》论[J].天中学刊,2001,16(Z1):6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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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晓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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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驻马店市公安局,河南,驻马店,46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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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有明一代比较重视法制的建设与实践,其中历经三次大规模修订的<大明律>就是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大明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不仅继承了明代以前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定的优良传统,也是中国明代以前各个朝代法典文献编纂的历史总结,而且还开启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发展.<大明律>在明代实施的过程中,虽然也不断受到"朕言即法"的干扰,但这些干扰始终未能影响它的正统法典的地位.<大明律>的研究,会对我国当代的法制建设具有可供借鉴和参考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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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明代 朱元璋 |
文章编号: | 1006-5261(2001)增-0060-(06) |
修稿时间: | 2001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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