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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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何欣禧.试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不足[J].东南传播,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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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何欣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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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州市经济贸易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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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面临着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财产权两者间的冲突。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则可能侵害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甚至会引起夫妻一方串通他人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若认定为个人债务由一方单独偿还,则债权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难以保障交易的安全。如何平衡债权人和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冲突摆在了立法者面前。《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债权人和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冲突上失去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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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共同债务 个人债务 利益冲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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