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失论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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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廖志平.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缺失论析[J].湘潭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0(6):1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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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廖志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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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环境生物职业技术学院人文与外语系,湖南,衡阳,421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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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在法定财产制的选择上仍沿袭了1980年婚姻法所采用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为弥补共同财产制的不足而设定了个人特有财产制度,具有进步的意义。但仔细分析仍可发现法定财产制在结构上和内在制度上还有诸多缺失,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缺失、夫妻个人财产制的缺失、夫妻共财债务的缺失、夫妻财产权利的缺失等,需要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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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婚姻法 法定夫妻财产制 立法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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