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国乐官制度钩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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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黎国韬,李敏.十六国乐官制度钩沉[J].文化遗产,2017(3):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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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黎国韬 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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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10275;2. 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党委院长办公室 广东 广州 510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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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十六国政权或"全用汉制",或实施"胡汉分治",都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汉人的制度,所以往往有乐官机构的建置.对此展开稽考可知,后赵、前秦、前凉、慕容诸燕、后凉等国留下的乐官史料相对较多;从中又可看出,这些国家的乐官制度或较有规模,或较为完善;在乐官制度统辖下的一大批伶官乐器和歌舞艺人,对于保存礼乐传统、传承音乐文化和戏剧艺术也作出了重要贡献.相关探讨,可以为音乐史、戏剧史、官制史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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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十六国 乐官制度 伶官乐器 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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