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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育研究成果的社会选择原则
引用本文:和学新.论教育研究成果的社会选择原则[J].教育科学,1997(2).
作者姓名:和学新
作者单位:天津市教科院!博士研究生300191
摘    要:进入历史新时期以来,我国极为重视教育决策、教育管理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开展了各种类型和层次的教育研究,每年都有大量研究成果产生。就这些研究成果来说,存在着两个基本事实。一是这些成果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不仅表现为教育科学或学科分支的多样化,而且表现为在同一学科领域也出现了诸多的相互有区别的理论和体系,甚至对同一问题也产生了不同的结论和答案。二是它们中的一些成果被社会应用,对教育决策、教育管理和教学活动产生了重要影响,促进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提高,反过来又作用于这些成果,使它们不断发展和完善。而其中又有一些成果,无声无息,没有发挥出其应有价值。这两个基本事实说明,在教育研究成果与社会(教育决策、教育管理、教学活动)之间存着一种选择机制。这种机制就是教育研究成果的社会选择,即教育实践对教育认识的再认识。一项教育研究成果不论是研究者个体取得的,还是研究者群体取得的,不论是科学理论还是错误认识,一旦产生出来,它就处于被教育实践选择的位置。作为选择主体的教育实践,不是毫无根据随心所欲地选择某项成果,而是遵循一定的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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