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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校考试作弊处罚的性质、法律依据与程序
引用本文:肖磊.试论高校考试作弊处罚的性质、法律依据与程序[J].湖北招生考试,2003(Z1).
作者姓名:肖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摘    要:在目前我国的招考体制下,行使对考生作弊行为处罚的主体主要有教育行政机关和公立高等院校。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教育法》和其他教育管理法规的规定,以及1998年3月由国家教委制定的《教育行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14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于考生作弊行为的处罚是教育行政机关所行使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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