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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型资产证券化中信托登记的效力
摘    要:资产证券化和信托都是一种舶来品,但是信托登记却是大陆法系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我国《信托法》仅对信托登记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深入涉及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使得在实践中有关登记机关只能以没有具体措施而拒绝办理信托.而且在实践中我国的登记生效主义已经不适应信托的发展,文章在指出不足的同时,也对此提出了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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