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教对校长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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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志辉,杜小明.依法治教对校长的基本要求[J].江西教育,2001(7):3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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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志辉 杜小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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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市教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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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今天,校长只具有竞争意识、经济意识、市场意识、教学意识等还远远不够,还应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教要求校长必须学法、守法和用法。只有通过学法,才能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才能增强法律意识,增强依法治教的自觉性,它是守法和用法的基础和前提。守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起码要求,对于校长而言,不仅要和普通群众一样在日常生活中守法,更必须在工作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作为学校的负责人,校长必须在工作中运用法律去分析和处理问题,解决矛盾。依法治教也必然要求把学校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校长的学法、守法与用法直接体现在校长的日常管理活动之中,校长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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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校长 依法治教 学校管理 校长岗位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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