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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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文正邦
,高其才.法社会学的方法论意义[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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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文正邦 高其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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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六卷,第291—292页)这说明,法律同社会的关系是最为密切的。社会是法律的“母亲”,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律这一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社会实践是法律孕育的温床和生存的基础,社会是法律职能得以发挥的唯一场所,也是法律效果的唯一衡量和评价体,法律是社会的“产儿”,法律的制定、司法的展开、守法的进行,都是紧紧围绕社会这一中心的,它服务于社会并对社会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是维护阶级统治的强制工具。法律与社会的这种内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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