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启事想到专有出版权的一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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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瑞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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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著作权法实施后,某杂志登载这样一则“重要启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条文,本刊特作如下约定:“……凡本刊发表之作品,本刊享有2年专有出版权。在此期内,任何报刊、出版单位、影视机构如需转载、改编、缩写本刊发表之作品,均需事先征得本刊同意。”据悉,其它报刊也有发表类似声明的。不过,著作权法并没有赋予报纸、期刊可以享有专有出版权。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这样的声明是非法的。由此看来,向新闻出版界朋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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