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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限定——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为例
引用本文:唐治.刑法中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的限定——以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为例[J].成都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31(1):67-70.
作者姓名:唐治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成都,610207
摘    要:先行行为之保证人地位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保证人地位中极其重要,直接影响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认定,由此具备很强的实务意义,但应作出以下限定:一方面,先行行为若无故意或过失,不能形成保证人地位;另一方面,先行行为若不能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不能形成保证人地位。在宋福祥故意杀人案中,宋福祥与其妻的争吵,无故意或过失,也不能通过客观归责的检验,故不具备保证人地位。

关 键 词:先行行为  保证人地位  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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