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对档案馆信息开放的影响及其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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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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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档案馆,成都,6100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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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492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5月1目起施行。《条例》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可见,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条例》赋予各级国家档案馆的一项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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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档案馆 信息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条例》 国务院总理 图书馆设置 国务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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