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生产需要规则--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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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迅.电视剧生产需要规则--电视剧《吕布与貂蝉》一案的法律视角[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4(3):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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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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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专职法律顾问、高级编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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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35集电视剧《吕布与貂蝉》取材于《三国演义》,对观众熟悉的吕布与貂蝉的故事进行了大胆演绎(经地方相关部门审查通过)。2002年4月开播后,在若干大城市创造了收视新高,也遭到前所未有的批评。国家广电总局根据部分观众的反映,下达紧急停播的命令,提出近百条修改意见。经三轮修改,出品方才明确了修改的主要方向:必须就该剧对三国经典人物和故事的颠覆与戏说进行修改。在第四次修改中,更名为《蝶舞天涯》,于2003年11月上旬正式通过审查。该剧制片人说:“希望对历史题材电视剧要尽快立法,降低非市场原因给电视剧生产带来的不确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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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电视剧 《吕布与貂蝉》 法律视角 历史题材 立法工作 审查制度 生产制度 |
TV Play Production Wants Rules--Legal Perspective of the Case of TV Play "L(R)πbu and Diaoch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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