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绑架罪的既遂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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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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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 法学院,湖南 长沙,41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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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中南大学青年助推项目“抽象危险犯刑事立法研究”(项目编号721500423)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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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绑架罪既遂标准的认定在学术界以"单一行为复杂客体说"为通说。而采用通说观点使得司法实践中常遭遇罚不当罪的尴尬局面。绑架罪为行为犯,应以行为人实施绑架行为并提出勒索要求或其他不法要求时为既遂,在此之前应当有成立犯罪中止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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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绑架罪 既遂标准 复合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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