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清代著名文字学家段玉裁 ,在《说文解字注》中说 :“所”的本义是“伐木声” ,假借为“处所”的“处”字 ,又从“处所之义”引申为“分别之词”。其原文如下 :“伐木声 ,乃此字本义。用为处所者 ,假借为处字也。若王所、行在所之类是也。用为分别之词者 ,又从处所之义引申之。若予所否者 ,所不与舅氏同心者之类是也。”段氏追本溯源 ,理其流变 ,从“所”的本义说到假借义和假借后的引申义 ,并有简短的用例为证 ,可谓有根有据 ,相当精到了。但是 ,在段氏生活的时代 ,由于语言研究尚未发展到给汉语中的词分类定性的阶段 ,因此 ,段氏的注解还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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