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立法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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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项秉健.社会力量办学立法的基本原则[J].中国成人教育,1997(1):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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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项秉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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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会力量办学既不是某个层次的教育,也不是某种性质的教育,更不是某类对象的教育。办学主体、形式、内容的多样性,决定了社会力量办学立法的艰巨性和复杂性。社会力量办学法规内容的制订应确立哪些原则,这是立法的难点,也是立法的关键。本文拟提出作为立法依据的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供立法部门参考。一、以公共性程度为分工的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的立足点是我国教育的基本现状。要根据其他领域改革的进展情况,明确修正和区别应由国家教育村政干预的领域和基本上应依靠社会力量办学的教育领域,以中长期观点重新估价政府办学和社会力量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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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会力量办学 办学形式 立法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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