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拾得人权利制度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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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武瑞荣.论遗失物拾得人权利制度完善[J].吕梁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5(4):4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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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武瑞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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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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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现行《物权法》对拾得遗物效力的规定,拾得人主要享有两项权利:一是费用偿还请求权;二是留置权。这两项权利与其承担的保管、通知、返还、上交等多项义务相比较,是相对缺失和不对等的。因此,需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完善,应当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取得遗失物所有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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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遗失物 归属 拾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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