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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制与级点制
引用本文:刘静.学分制与级点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1987(5):76-76.
作者姓名:刘静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
摘    要:在实行学分制的过程中由于考试均以60分为标准,从60分到100分,所得学分完全一样,因此,研究生取得学分的多少,只能反映课程学习量的多少,不能反映质的优劣。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我校从1981年开始,对学分制作了补充规定,实行了级点制,每位硕士生不仅需要满足最低学分的要求,还要求学位课程的平均级点必须达到“良”的标准。其做法是:首先确定对应于考分(百分或四级记分均可)的学分级点,然后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核算成级点再加权平均,高于“良”者,方可继续论文工作。我校“良”的级点规定为2.0,良~+和良~-分别为2.3和1.7,优和及格的级点分别定为3.0和1.0,即每低一级,级点下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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