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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方式
引用本文:李少为.论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方式[J].宜春学院学报,2008,30(Z1):7-9.
作者姓名:李少为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摘    要:本文首先尝试从法学理论上和交易成本分析这两个层面上打破保险法中法定代位是基于效率考量这一命题。在其后的寻找法定代位立法正当性的过程中,比较发现请求权代位主义在商业交易中并不会徒增交易成本。与之相反的是,此制度还会降低交易风险,更加合乎人们的道德观念,有利于避免因为保险而变相鼓励违法。因此得出结论,法律在保险代位权的取得上进行干预是没有效率的,反而损害了当事人的合同上的自由,限制了当事人能动性的发挥。最后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讲我国的保险代位权的立法模式改为请求代位主义。

关 键 词:保险代位权  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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