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 |
| |
引用本文: | 田昭岗.我国行贿罪立法论析[J].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2):80-83. |
| |
作者姓名: | 田昭岗 |
| |
作者单位: | 鲁东大学纪委,山东烟台264025 |
| |
摘 要: | 行贿罪是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客观方面表现为向国家工作人员承诺提供或提供贿赂的行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行贿罪的立法应在三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将各种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包括在贿赂的范围之内;二是在行贿的客观方面应该规定承诺提供;三是完善对行贿人的刑事处罚,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
|
关 键 词: | 行贿罪 贿赂 罚金刑 资格刑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