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纳入我国法律规定的贿赂范围 |
| |
作者姓名: | 于广 |
| |
作者单位: | 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43 |
| |
摘 要: | 人们对于贿赂的概念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传统意义上的贿赂,人们把它与财物是划等号的,随着社会发展,财物的范围也由简单的财物扩展到财产性利益上。而非财产性利益能否纳入贿赂的范围,理论和实务界一直没有给出明确答案。我国现行的受贿犯罪惩治体系是建立在具体数额基础上的,一切财物都要转换为具体钱数进行定罪量刑,而一味以数额作为认定标准,无法体现受贿罪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即社会危害性。将非物质性利益纳入贿赂的范围是历史的大势所趋,但现阶段还不能马上实现,需要有个过程。
|
关 键 词: | 贿赂 财物 非财产性利益 量化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